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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的范围是什么呢?

2021-06-14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值得注意的是,上面第一类案件中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由法律明确规定,这也是为了保障公诉和自诉两种方式能够合理分工,达到相互补充的效果。具体来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的是以下几类案件:1、侮辱、诽谤类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类案件,但是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3、虐待类案件;4、侵占类案件。其中,只有最后一类案件,即侵占案属于绝对的不告不理之外,其他的案件属于相对的不告不理,即既可以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也可以由个人提起自诉。因此看来,当老百姓受到这类侵害时,可以自己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刑事诉讼法》中对可以提起刑事自诉的主体作出了规定,通常情况下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但要是被害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了行为能力、因为一些原因而无法告诉,那么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是允许去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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