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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等。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四部分第十条第100项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现在这个煤矿施工合同纠纷的,对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进行了规定,详细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凡属规定在招标范围的工程未进行招投标的,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一、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土建与安装工程以招标方式,而附属工程如装饰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那么,该直接发包的合同也属无效合同;二、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中标后,建设单位基于各种情况将总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直接指定给第三方施工,建设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也属无效。《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条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中标无效必然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件类型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有:建设工程主体资格认定的专业性强、合同履行的专业性强、工程款的计算专业性强。建设工程合同案件在诉讼中的争议点有:工程价款的计算、工期的计算、工程质量争议、违约责任的认定等等。在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多是因为当事人欠缺相关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产生的。在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中,经常出现约定不明、相互矛盾的条款,如闭口价与开口价约定不明,前文约定的是闭口价,后文又约定通过审计确定工程价款;再如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期限与方式约定不明,仅约定为“基础完成”、“工程完成至百分之五十”、“结构封顶”等,含义不明,操作性不强,容易引起纠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亦不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如合同中约定的授权人员以外的施工人员、普通员工对工程量、工程款、施工材料、签证单等随意签字,导致当事人对其效力产生争议。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不注重保存证据,如签证单、技术核定单等没有经发包方签字,施工方将施工材料全部交予发包人而无备份或者仅有复印件而无原件,施工方对施工资料保管不善遗失或遗漏,从而导致发生诉讼时无法举证。因此预防建设合同纠纷,需要注意提高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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