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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申诉和行政复议的区别在于申诉是对所受处分不服时,向处理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向上级提出申诉;行政复议是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手段。
哪些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也就是具体行政复议案件由哪个行政机关管辖,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 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三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四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另外,行政复议法还对几种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其区别主要表现在:(1)提起的主体不同。虽然在教育管理实际中,作为法定的救济途径,教育行政相对人只要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可以依法提起教育申诉或教育行政复议。但是按照我国现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能够提出教育申诉的还只限于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处理不服的教师或学生,其他组织和个人虽然也是教育行政相对人,但目前法律并未规定他们可以提起教育申诉。而有权提起教育行政复议的主体则较为广泛,只要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可依法提起教育行政复议,这其中既包括教师和学生,也包括其他教育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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