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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拘传的适用条件为:行为人是不需要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传唤犯罪嫌疑人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
关于拘传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的回答是:1.拘传的对象是法律规定或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而作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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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的适用条件:1。拘留的对象是法律规定或者法院认为必须出庭的被告,或者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2。被告或者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须通过传票传唤;3。被告或者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适用拘留措施的,由本案合议庭或者独立法官提出意见,报院长批准,然后填写拘留传票,直接交司法警察到拘留传人,使其随票出庭。被拘留传人拒绝随票出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使用设备强制出庭。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传。拘传是强制措施的一种,用于传唤嫌疑人或被告人到指定机关接受讯问。刑事诉讼中适用拘传的条件就是若是对方经过法院的两次传票,却没有正当的理由,是可以执行拘传的,拘传的主要程序是: 1.填写《拘传搜索证》,并报负责人审批。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拘传证》,然后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 2.拘传的执行。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到案。 3.拘传的次数与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传次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被拘传人。拘传持续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如果在12小时内讯问不能结束,要立即放回。如果需要,可再次拘传。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时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要保证被拘传人有充分的休息时间。 4.拘传的地点。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0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5条规定,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5.拘传的结果。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中拘传的适用条件是需要拘传的嫌疑人或者没有正当理由传唤的犯罪嫌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留到其所在市县指定地点进行讯问。需要拘留的,应当填写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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