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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能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法院组织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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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依照法律规定担任审判长。
1.不一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2.关于宣判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形式,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送达判决书; 3.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送达判决书。
审判长的职责是: (1)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 (2)组织合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 (3)主持庭审活动; (4)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主审法官制度实质是审判权的下放,把审判合一的权利交给那些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高的法官,实现主审法官权责利的统一。主审法官制度将实行当庭结案,极大地提高了审判效率。由于主审法官的职责是坐堂问案,居中裁判,从而保证案件的裁判质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律文书上会写清审判长和审判员或者代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等,由这些人员组成合议庭。同时,因经费、人力等条件限制,在案件审理地实际过程中,需要明确一个主要办理人,即主审法官,从事送达法律文书、组织证据交换、开庭审理、撰写法律文书等工作。审判长不一定是主审法官,主审法官也不一定是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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