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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人的一般抗辩权。一般抗辩权,是基于保证的从属性划分的,保证人享有的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基于所保证的主合同债务人抗辨权而享有的在债权人提出...
1、保证人的一般抗辩权。一般抗辩权,是基于保证的从属性划分的,保证人享有的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基于所保证的主合同债务人抗辨权而享有的在债权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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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包括延期性抗辩和灭却性抗辩,前者例如,主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后者如主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主债务时效届满等。 (二)保证人可主张债务人享有的类似抗辩的权利。 这主要包括合同撤销权、抵销权等。严格来说,这些权利并非抗辩权范畴,而属于形成权性质,但此类形成权在客观上有阻却债权人请求权的效力,因此也属于广义上的抗辩权。 (三)保证人享有一般债务人应有的抗辩权。 此权利为合同应有之效力,如保证期限未至之抗辩、保证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之抗辩、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届满之抗辩等。 (四)保证人专属的抗辩权: 1、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 2、催告抗辩权。
没有。根据法律的规定,担保人可以行使的是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一般担保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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