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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单肠...
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但是管辖范围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进行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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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但是管辖范围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首先,劳动合同具有特殊性,其与普通民事合同存在本质性区别: (1)普通民事合同体现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签订合同时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形成合意再签订合同,而劳动合同通常是格式合同,实践中大多数用人单位不会与劳动者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劳动者很难就格式条款进行变更; (2)普通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民亊主体地位,签订合同后仅需接受合同条款的约束,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而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双方当事人主体地位存在实质意义的不平等,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通常处于相对弱势的缔约地位。因此,若允许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使用约定管辖的条款,并确认该条款的法律效力,通常会排除劳动者的诉讼权利。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有关约定管辖的立法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当事人的诉讼,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管辖地,另一方面也是方便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但由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性,约定的管辖地可能与争议的联系并不紧密,并不方便案件事实的查明。同时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距离劳动者的劳动生活地较远的情况下,约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则会对劳动者的诉讼带来较大困难,亦不符合协议管辖的立法宗旨。 综上,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争议纠纷由用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给劳动者造成明显不便利,劳动者主张该约定管辖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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