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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只能由罪犯本人申请。 刑罚执行机关、犯人家属均无权利代替罪犯申请,因为这是罪犯的权利,别人和国家机关不能行使。第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
假释程序与减刑程序基本相同,即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查裁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机关提交的案件序后,应当组成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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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假释出狱的具体流程。首先服刑人员要自己提出假释申请,接着监狱会记意见书给派出所,然后家属拿着这个去司法局盖章,之后还要去政府盖章,最后派出所盖章,然后把信寄回去。通过之后就可以等待服刑人员的出狱了。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
律师回复: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由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由监区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直属分监区或者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以及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第八条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二)监区长办公会议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的记录;(三)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四)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五)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第九条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二)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是否来源合法;(三)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四)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通知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补充有关材料或者退回;对相关材料有疑义的,应当提讯罪犯进行核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提请罪犯假释的,还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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