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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一方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变更、解除、终止合...
一种观点认为,该案属于医患纠纷,举证责任应该由大药房来承担。本案中大药房是具有合法资质的从事药品经营的企事业法人,雇请的坐诊医师也持有医师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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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侵权,其举证责任的承担是不同的。根据相关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当事人在合同纠纷诉讼中,双方要各自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在待证的事实真伪不明时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通俗的说,如果当事人对某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话,如果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那么法官就会推定该事实不成立。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在附条件合同中,因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而取得权利的当事人,当其主张因条件成就与否而产生的权利时,应当就该条件成就或不成就而获得权利的事实,承担证明负担。在附期限的合同中,主张该合同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就该所附生效期限,或终止期限存在并届至,或届满的事实,承担证明。 二、合同违约的证据由谁提供 诉讼就是双方当事人证据的较量。一方提起诉讼,其必须对其主张的事实举出证据进行证明。 对于违约诉讼而言,原告方必须对下列事实作出证明: 1、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被告行为违约; 3、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方造成损失; 4、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违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4项只是限于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案件中。 为此,原告必须举出下列证据: 1、双方订立的合同; 2、己方履行义务时,对方签发的收据、发票或其他书面证据; 3、对方商品的验收记录或鉴定
欠款合同纠纷中,债权人作为原告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满,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要件事实成立的证据,以及履行了己方的合同义务的证据。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制约或者消灭的,应该就权利制约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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