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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主观表现形式有哪些?

2021-11-17
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包括:(1)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行为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集资、赌博等非法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诚信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且其非法活动必然会对社会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因此,以非法活动为目的挪用公款,只要行为人挪用公款,就构成本罪。(2)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的。需要指出的是,营利活动通常是指经营、投资、股票购买、房地产投机等能够获得经济利益的活动。(3)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金额超过3个月未偿还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所谓挪用公款属于个人,包括挪用者本人和他人。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但3个月内全部归还本息的,一般不按犯罪处理,主管部门可以按违反相关纪律处理;行为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后归还本息。仍然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根据情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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