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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相信我们在工作中都有听说,挪用公款是一种犯罪行为。那么,挪用公款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形式:客观方面表现为...
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包括:(1)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行为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集资、赌博等非法活动,构成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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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认定可以从构成要件入手,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侵犯本罪的对象主要是公款。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大额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大额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第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第四,主观要件本罪方面是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明知是公款,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权。
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挪用资金罪:(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对于此种情况,必须有两种限制,即挪用本单位资金既不是进行非法活动,也不是进行营利活动,而是进行其他活动,所以这两种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即所谓“超期未还型”。 2、挪用本单位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营利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所实施的合法的一切经营活动。例如,以挪用的资金作为资本,从事经商、生产、入股分红、存入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得利等。但是应当注意,这里所指的营利活动不包括非法活动。对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限制较为宽松,只要挪用的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对于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行为人营利的目的是否达到,均不要求。即所谓“营利活动型”。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所谓“非法活动”,是包括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常见的有非法经营、赌博、走私、嫖娼、行贿等。此种形式的挪用原则上对期限、数额均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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