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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主要出现在国有和集体企业,在国家规范性文件中从来未出现过,对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未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多以个人财产处理。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由于买断工龄补偿款既不属于关于共同财产明确规定的几项收益,又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其他财产。鉴于其是建立在国有企业员工“终身制”,且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基础上,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主要是对特定人今后事业、养老、就医等方面的救济、补偿性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就其性质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
□ 买断工龄款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做法不一,因此存有争议。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中,没有涉及到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对“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规定中,也没有涉及到买断工龄款的法律性质。 笔者认为,买断工龄款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理由如下: 买断工龄款是指劳动者基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在下岗或者提前退休的前提下由用人单位发放的带有补偿性质的款项。 首先,从其与婚姻的关系来讲,该款项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不论有无婚姻关系存在,这种针对下岗或者提前退休等而获取的财产的事实依然可以独立发生并且独立存在。 其次,从买断工龄款的法律性质来讲,买断工龄款是对劳动者失去工作后的一种经济扶助或者经济补偿,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在本质上与劳动者平时的工资及奖金等劳动收入具有明显区别。 最后,从其目的及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来讲,买断工龄款是以劳动者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岗位和劳动收入为代价而取得的,劳动者失去了工作岗位后将长期面临生存方面的危机,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必将使其难以发挥补偿及扶助的真正目的,并极有可能使买断工龄款的原获得者发生生存方面的困难。 因此,从公平合理角度和保障劳动者的生活角度出发,从婚姻法所体现的精神原则出发,为构建和谐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宜将一方的买断工龄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及处置。 相关案例>>> 章某与许某系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了十几年,其间经常为琐事吵打,矛盾不断升级。 章某诉至无锡市南长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过程中许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提出在章某处有一笔买断工龄款总计人民币4万元,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经过综合考虑,判决买断工龄款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条文>>> 《婚姻法》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买断工龄款问题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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