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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别是: (1)作用条件不同。证明责任在任何案件中都适用,而举证责任仅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中起作用。 (2)法律后果不同...
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举证责任包括两层含义,即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前者是指当事人有责任提出证据证明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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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又称“举证的必要”。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依法负有的提出证据的义务。依现代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举证责任根据证明对象由双方当事人分担,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行为人若推翻人民法院依据经验法则所确立的表见事实,必须就该事件的通常经过,具有其他相反事由的事实存在,提出反证,使法官对此反证事实具有初步表面可信情形,从而对表见事实产生合理怀疑,对表见事实承担举证负担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再就该事件的内容加以说明或举证。
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有五个主要区别。(1)作用条件不同。证明责任适用于任何案件,证明责任只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中发挥作用。(2)不同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后,案件事实仍在真伪不明时败诉,对方胜诉。(3)主体不同。案件当事人有责任证明自己的主张或反驳意见;举证责任由原被告一方承担。(4)不同的可转移性。在同一案件的审理中,证明责任可以在双方之间转移。原告主张并证明的,被告反驳的,证明责任由原告转移给被告。举证责任往往是法律事先规定的,在同一案件中不能来回转移,否则双方必须对真伪不明的案件承担败诉后果的矛盾,使当事人无法做出预期判断,违反法律稳定原则。(5)不同的目的。证明责任是为了查明事实,但总有不能查明事实的案件,法院不能判双方败诉。本着公平原则,规定一方承担败诉后果,即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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