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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现行的法律规定,法院会确认这类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卖双方各自返还房屋和房款。如你确实因出售房屋后不能解决住房问题而诉请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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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应从受领给付之时的次日开始计算因为当事人接受给付之时,合同就是无效的(尽管这尚未得到法院的确认),也就是说,当事人接受给付无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合同无效的赔偿损失请求权于此时便已成立,诉讼时效自应从此时计算。 (二)诉讼时效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合同只有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其在法律效果上才被视为从订立时即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其次,有些场合,当事人一方乃至双方确实不知道###NextPage###合同存在着无效的原因,自然也就不知道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产生,给付的当事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债权受到侵害。于此场合,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事由不出现,自然谈不上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再次,有的情况下,为给付的当事人即使马上知道合同存有无效原因,但他仍然愿意履行,表示将来也不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自然也就无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正是基于以上原因,许多学者认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该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如果合同在履行期间届满后很长时间才被确认无效,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受到更多损害,其要求赔偿的损失(消极利益)将可能大于合同有效时取得的利益(积极利益)。
问:如何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如何获得中国法院的承认,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答: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如果申请人为外国法院做出离婚判决的原告,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并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以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而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外国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具有下述情形的,我国人民法院将不予承认,裁定驳回申请人申请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做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做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做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做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公民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申请人到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4)申请理由及请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中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还应出具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4.原告为申请人的,还应提交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5.被告为申请人的还应提交应诉通知和出庭传票。 需要注意,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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