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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适用: 1、高层管理者,掌握企业大量商业秘密; 2、技术研发人员,掌握企业技术秘密; 3、高级营销人员,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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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在7月颁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在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离开本单位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该人员重申其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义务是指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在调离或者离退休三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否则将负法律责任。 此外,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第四十四条对知悉或可能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履行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也做了规定。而这里所讲的“员工”是指那些知道或者可能知道本单位商业秘密的科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在离开企业一定期限内应当自觉履行竞业限制的合同规定。以上规定是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措施。目前由于市场竞争,人才的流动,带走原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事不断发生,出现了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只有自觉地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才能使激烈的市场竞争,保持公平、合法、有序的局面。
竞业限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竞争限制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能针对企业的所有员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所以即使普通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也不对其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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