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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犯罪事实,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
1、有犯罪事实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指依法应当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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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不得推诿。控告人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可以向作出该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于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也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提起控告、申诉。
《安庆市公安机关部分治安案件查处标准》第七条盗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50元以上数额较少的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情节较重”处罚的情形:(一)盗窃财物数额在300元以上的;(二)多次进行盗窃的;(三)入室、结伙、流窜盗窃或者扒窃的;(四)使用专用工具、技术性手段或者携带凶器盗窃的;(五)以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六)教唆或者胁迫、诱骗未成年人盗窃的;(七)盗窃残疾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60周岁以上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盗窃就医购药人员及其陪护人员财物的;(八)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军用等特定款物的;盗窃灾区、事故现场财物的;(九)盗窃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助力车、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或者价值200元以上的家禽家畜、农用生产资料的;(十)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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