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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法院会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

2022-08-2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能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应予受理并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对与中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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