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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公民可以...
1.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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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在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通过履行一定的审查程序,是可以在我国生效的。 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国外离婚判决的申请的范围是: 中国公民在外国申请离婚,申请中国人民法院承认其离婚判决的效力,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中国人民法院只能就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作出认定,判决中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生活费用的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不应在申请范围之内,人民法院亦不对此作出承认的认定。 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国外离婚判决要提交的材料有: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裁定承认,必须向受理法院提供: 1、申请书; 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3、若申请人是离婚判决的原告,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被告已被合法传唤出庭或合法传唤出庭文件已送达被告的有关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4、若判决书中未指明判决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驻外使领馆为上述文件办理公证、认证。 首先是程序审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4、申请理由及请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其次是实质审查。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对外国法院的判决要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查,如果属于以下五种情况是不予承认的: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经作出判决,或第三国法院对当事人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承认的;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现在很多人都去外国结婚、离婚,那么是不是外国法院做的离婚判决,我们国家都会承认吗? 对在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并不是我国法院都给予承认。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做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做出的;也就是说法院在审理时,没有通过任何方式通知离婚当事人。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经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的;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没有上述情形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中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国内如何申请承认,应视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而定,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须提交书面申请书,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等基本情况;2.判决作出的国家、判决结果、时间、生效时间;3.传唤应诉情况;4.申请理由及请求;5.其他情况的说明。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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