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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是必须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事实,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事实胜于雄...
客观真实性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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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证据的客观性有什么要求客观性是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和客观反映,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具体体现在:其一,诉讼证据有自己存在的客观形式,并且这种形式可以为人的认识所感知。如果不具有能为人们在现有条件下所感知的形式,它就不能被人们认识并被用作诉讼证据证明案情。其二,诉讼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是不以当事人和司法人员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一切主观臆断、想象都不可以作为证据。证据中包含的虚假内容也不具备证据的本质属性。二、刑事证据的相关性有什么要求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主要从四个方面理解:其一,相关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即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客观联系而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和强加的联系。它是案件事实作用于客观外界以及有关人员的主观知觉所产生的。其二,证据的相关性应具有实质性意义,即与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在刑事案件中是指关系当事人是否犯罪、犯罪性质及罪责的轻重等,与这些基本事实无关的证据材料则不具有相关性。其三,相关的形式或渠道是多种多样的,有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必然相关与偶然相关等。但联系如果过于间接,相关性太弱,这样的证据就可能不视为具有相关性,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其四,相关性的实质意义在于证明力,即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可以说考察分析证据的相关性的落脚点应该在证据的证明力。
1、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从电子证据存在形式看,电子数据是以电磁、光盘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半导体芯片、磁盘等载体上,尽管用于记载数据信息的电磁等不能被人们直接感觉到,但它是一种切实存在,承载电子数据的载体,如半导体芯片、磁盘、光盘等介质。因此,“如果单从电子数据存在形式看,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是客观的。”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还要看其内容是否是客观事物的反映。具体地说,产生电子数据信息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应当正常运行和工作,电子数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在进行正常业务中形成且在业务完成或稍后即输入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存在疑点的电子证据和电子证据中比较专业的问题可以通过鉴定的方式对电子证据的生成、传输、储存、输出全过程及电子证据本身做出判断结论。一般情况下以下的电子证据可以认定为真实可靠:适格证人向法庭提交的在法律上可采纳作证据的书面陈述;使用者经常使用的正常的计算机系统生成和存储的电子证据;经公证证明为真实可靠的电子证据;经专家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有确切证据证明电子证据复印件与原件完全等同的电子证据;当事人之间经长期业务往来所形成的电子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电子证据。
1、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从电子证据存在形式看,电子数据是以电磁、光盘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半导体芯片、磁盘等载体上,尽管用于记载数据信息的电磁等不能被人们直接感觉到,但它是一种切实存在,承载电子数据的载体,如半导体芯片、磁盘、光盘等介质。 因此,“如果单从电子数据存在形式看,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是客观的。” 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还要看其内容是否是客观事物的反映。具体地说,产生电子数据信息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应当正常运行和工作,电子数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在进行正常业务中形成且在业务完成或稍后即输入的。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存在疑点的电子证据和电子证据中比较专业的问题可以通过鉴定的方式对电子证据的生成、传输、储存、输出全过程及电子证据本身做出判断结论。 一般情况下以下的电子证据可以认定为真实可靠:适格证人向法庭提交的在法律上可采纳作证据的书面陈述;使用者经常使用的正常的计算机系统生成和存储的电子证据;经公证证明为真实可靠的电子证据;经专家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有确切证据证明电子证据复印件与原件完全等同的电子证据;当事人之间经长期业务往来所形成的电子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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