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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从电子证据存在形式看,电子数据是以电磁、光盘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半导体芯片、磁盘等载体上,尽管用于记载数据信息的电磁等不能被人们直接感觉到,但它是一种切实存在,承载电子数据的载体,如半导体芯片、磁盘、光盘等介质。因此,“如果单从电子数据存在形式看,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是客观的。”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还要看其内容是否是客观事物的反映。具体地说,产生电子数据信息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应当正常运行和工作,电子数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在进行正常业务中形成且在业务完成或稍后即输入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存在疑点的电子证据和电子证据中比较专业的问题可以通过鉴定的方式对电子证据的生成、传输、储存、输出全过程及电子证据本身做出判断结论。一般情况下以下的电子证据可以认定为真实可靠:适格证人向法庭提交的在法律上可采纳作证据的书面陈述;使用者经常使用的正常的计算机系统生成和存储的电子证据;经公证证明为真实可靠的电子证据;经专家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有确切证据证明电子证据复印件与原件完全等同的电子证据;当事人之间经长期业务往来所形成的电子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电子证据。
1、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从电子证据存在形式看,电子数据是以电磁、光盘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半导体芯片、磁盘等载体上,尽管用于记载数据信息的电磁等不能被人们直接感觉到,但它是一种切实存在,承载电子数据的载体,如半导体芯片、磁盘、光盘等介质。 因此,“如果单从电子数据存在形式看,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是客观的。” 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还要看其内容是否是客观事物的反映。具体地说,产生电子数据信息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应当正常运行和工作,电子数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在进行正常业务中形成且在业务完成或稍后即输入的。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存在疑点的电子证据和电子证据中比较专业的问题可以通过鉴定的方式对电子证据的生成、传输、储存、输出全过程及电子证据本身做出判断结论。 一般情况下以下的电子证据可以认定为真实可靠:适格证人向法庭提交的在法律上可采纳作证据的书面陈述;使用者经常使用的正常的计算机系统生成和存储的电子证据;经公证证明为真实可靠的电子证据;经专家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有确切证据证明电子证据复印件与原件完全等同的电子证据;当事人之间经长期业务往来所形成的电子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电子证据。
关于行政合理性原则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关系,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在行政法的原则中,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只是构成行政不当,并不构成行政违法。也有人提出从更高层次、更大范围的角度把握行政合理性原则,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不见得都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通常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行政合理性原则必须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即行政合理性原则以行政合法性原则为前提和基础,行政合理性原则不能超越行政合法性原则。但行政合理性原则有其独特的价值,更能有助于实现个案的公平和正义,更有助于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防止权力滥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合理性原则应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不合理包含一般的不合理和实质不合理,狭义的不合理即行政违法。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可能构成行政不当,也可能构成行政违法。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的界限如何划分,或者如何确定某一行政行为构成一般不合理还是构成实质不合理呢?正如一杯含有泥沙的水,上清下浊,清与浊自然好区分,但清浊之间总有些非清非浊的成分存在,要求极度精细地加以区分往往难以做到。二者之间,主要是个“度”的问题。对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认定,在普通法系国家通常用“不合理”来表达,意思是行政决定如此不合理,以致任何有理性的行政机关都不会作出这样的决定,一般包含不适当的措施、不正当的动机、不相关的考虑、不公正的决定等;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适用比例原则进行判断,即前述的妥当性、必要性和法益相称性。对合理性原则的严重违反导致行政违法后果的发生,从这个角度说,行政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在原理和目的上都是相通的。但是,对于行政不当行为,根据我国现行司法审查原则在法院审判中不能得到纠正,可行的方法是通过行政复议和申诉的途径解决,因尚没有一个合理的认定及评价标准,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救济。其目的是让行政处罚更加适应法制社会经济生产发展的需要,为了做到对于每一个个案都达到公平合理合情合法的正义,以求民心所向。以上就是行政处罚合理性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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