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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企业间贷款而言,不仅包括具有金融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等非银行机构与企业之间的贷款,还包括不具备金融资质的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对于企业间借贷,在商事审判中,应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和效力。对于不具备金融业务资格,但实际经营贷款业务,以贷款收入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贷款合同无效。对于无效后果的处理,由于借不应因借款人双方都有过错而获得额外收益。根据公平原则,借款人在返还贷款本金的同时,应参照当地同期同类贷款平均利率的标准,同时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对于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的临时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不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认定借款合同无效。但在实践中,法院对企业间借贷的判决大多是无效的。
1、民间借贷是借款人不通过官方金融机构,在公民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进行的一种借贷活动,因此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具备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关特征,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内部因履职行为而发生的借贷,因是职务行为产生的经济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应由公司内部的财务制度来处理,比如限期不归还可通过按月扣发一定金额的工资解决等。
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的,应当通知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经理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申报后,破产财产可以依法参与破产分配。《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欠职工的工资、医疗、残疾补贴、养老金费用,应当转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无需申报,经管理人应当在调查后列出名单并公布。员工对名单记录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经理不更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欠职工的工资、医疗、残疾补贴、养老费用,应当转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 (二)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欠税除前项规定外;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按同一顺序清偿的,按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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