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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任何证据的,罪名不成立,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刑诉法》原则,在刑事处罚、认定罪名过程中,“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事实证据是证明犯罪存在的...
应当注意,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并不是绝对的不可以的担保物权,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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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亲戚乙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属案外人。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对案外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即强制执行力,但存在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根据上述规定,如原、被告及案外担保人对包括担保事项在内的调解协议签字确认,则该调解书对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被告未按调解协议履行或担保条件成就时,原告可依据该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和案外担保人的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申请人应当按照确认的数额提供担保,否则其保全请求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后,本人可以不出庭参加法院的庭审活动。《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作了必须到庭的特殊安排,这是因为人身权利与当事人的人身密切相关,尤其是婚姻关系,如果本人不参加法庭审理,法官往往无法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等实质性问题查清案件事实。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法律才有此设定。那么法律是否允许有例外呢假如离婚案件的原、被告一方确实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参加诉讼活动,能否得到法律的“开恩”答案是肯定的。《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了离婚诉讼当事人出庭的义务,同时还允许有例外,即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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