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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保证人和财保择一即可。保证人条件一般要具备: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自由人(未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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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原告向法院起诉,一般不需要提供财产担保。除非,原告申请诉前或诉中财产保措施,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提供担保。如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一般为被告)的财产造成损失,原告以其担保的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应当提供担保。提供担保是诉前财产保全的必备条件。申请人起诉前,法院无法确认申请人是否真正享有某项民事权利,其将来是否提起诉讼也是一个不确定状态,一旦发生保全错误,申请人逃避承担责任,将可能使被申请人的财产因此而受到不必要损失。故法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依此提供担保。
对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者住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中国居住的离婚案件,如果原告在中国有住所或居所,原告的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中国法院在下列情况下也有管辖权:(1)在中国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国内最终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在国外定居,一方在国内生活。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四)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五)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要求离婚的,中国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外国人在本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有管辖权。(6)配偶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中国法院认定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涉外行政案件是指原告、第三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案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依照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均不属于这里所指的“外国组织”。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行政案件是指原告、第三人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民或者组织。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涉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行政案件都由中院来审理,只有达到了“重大”程度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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