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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采...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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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针对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被取保候审措施,取保期间脱保后再归案,对原自动投案行为自首定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创新观点在于对脱保后投案行为自首定性问题提出了设想性操作规定。具体可以分为如下两种情形:第一类情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自动投案后取保候审期间潜逃拒绝归案的,无论出于什么原因脱保,只要是被追捕归案而非重新自动归案的,均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判决时不认定为有自首情节;第二类情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动投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无论什么原因出现脱保行为,在一定短时间内(如一个月)又再次主动投案并不再潜逃的,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判决时认定其有自首情节。若超过一定时间才主动投案自首的,也不认定其有自首情节,但可比照被动归案的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
自首后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后又主动投案的能否认定自首 某男(已满16周岁未成年)于某日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重伤,案发后一个月向公安机关自首,之后公安对其取保候审,法院受理该案后,对该男子继续取保候审,但在法院庭审后,该男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私自离开住所,下落不明,公安机关遂将其网上通缉。数月后,该男子向公安机关投案。(注,该男子均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原来自首的成立。理由:司法解释精神就是在追捕或者通缉过程中投案的都要视为自动投案,那么该男子原来有自动投案行为也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就已经构成自首了,只要他这次投案是完全自愿的、自主的,符合自动投案的特征,当然还是允许他构成自首,还是应该给他这个机会。就像可以几次翻供,但是你只要是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的,还是可以看做是他如实供述。那么同样道理,只要他是自动归案那就是可以的,何况即使是脱逃构成脱逃罪,脱逃罪也有自动投案的问题啊,他也有一个脱逃罪的自首问题,所以这种情况下应该还是可以按照自动投案的情况来对待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认定为自首。理由:取保候审是有义务遵守法律规定的,不得擅自离开,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要保证司法机关随传随到,违反这些法律规定要受相应的处罚的,保证金要没收的,保证人可能要承当责任。如果认定自首,结果不仅不给他处罚,还落了一个自首,本来是没有从宽情节,却创造了一个从宽情节。这个就容易让犯罪嫌疑人钻法律上的空子。
投案自首的设立是为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给在逃犯罪人员一个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而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并不直接与投案自首挂钩,其有一套自己的法律规定。 1、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以申请; 2、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在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险的可以申请; 3、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的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妇女,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导致社会发生危险性的; 4、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但是案件还没有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被取保候审进行裁决,取保候审的时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同时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还要履行一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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