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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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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故,犯罪后潜逃但是又投案的,如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法认定为自首。
自首后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后又主动投案的能否认定自首 某男(已满16周岁未成年)于某日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重伤,案发后一个月向公安机关自首,之后公安对其取保候审,法院受理该案后,对该男子继续取保候审,但在法院庭审后,该男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私自离开住所,下落不明,公安机关遂将其网上通缉。数月后,该男子向公安机关投案。(注,该男子均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原来自首的成立。理由:司法解释精神就是在追捕或者通缉过程中投案的都要视为自动投案,那么该男子原来有自动投案行为也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就已经构成自首了,只要他这次投案是完全自愿的、自主的,符合自动投案的特征,当然还是允许他构成自首,还是应该给他这个机会。就像可以几次翻供,但是你只要是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的,还是可以看做是他如实供述。那么同样道理,只要他是自动归案那就是可以的,何况即使是脱逃构成脱逃罪,脱逃罪也有自动投案的问题啊,他也有一个脱逃罪的自首问题,所以这种情况下应该还是可以按照自动投案的情况来对待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认定为自首。理由:取保候审是有义务遵守法律规定的,不得擅自离开,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要保证司法机关随传随到,违反这些法律规定要受相应的处罚的,保证金要没收的,保证人可能要承当责任。如果认定自首,结果不仅不给他处罚,还落了一个自首,本来是没有从宽情节,却创造了一个从宽情节。这个就容易让犯罪嫌疑人钻法律上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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