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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店拆除,店铺所有权人和承租人都应当获得补偿,所有权人的补偿包括对商铺估价补偿,商铺出租的租金损失的补偿。商铺承租人的补偿包括: 1、店面装...
一般按合伙协议约定的结算方式结算,没有协议的,合伙人之间互相协商确定结算方式。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七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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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转让是否合法有效,主要看对方当事人是否知道这个店面是合伙人店面未经其它人同意转让,如果知道则不合法,可以主张这个转让违法无效:如果知道,则对方当事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得到这个店面,而你则可以向合伙人主张赔偿损失。这个赔偿损失或者主张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可以向法院起诉。为了跟好的保障你的合法权益,具体问题可以向我电话咨询
要看有没有经过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一般情况下,私自转让是无效的。
一般按合伙协议约定的结算方式结算,没有协议的,合伙人之间互相协商确定结算方式。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七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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