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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农民有权拒绝征地吗

2021-10-20
对于集体土地征收行为,征收前应依法向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发出征收通知书,确认征收调查结果,征收人的意见并组织听证,征收人向上级政府提交征收审查资料,取得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征收审查性文件后,应立即发出征收公告,通知征收人征收的相关信息,征收补偿配置方案,在此过程中,应听取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或组织听证,对被征收人不同意见进行研究后,应修改方案。对于修改后的补偿配置方案,同意签订配置补偿协议的,应立即签订,合作提交土地,不同意签订配置补偿协议的,可以办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律手续,但被征收人也不同意修改后的补偿配置方案的,不提交土地,不提交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负责征收土地的行政机关可以向其下达责令提交土地通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在征收过程中,作为征收机构,应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意见权的被征收人,应立即行使自己享有的合法权利,以免最终被合法司法强制拆除。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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