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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于南京社保基数比例这个问题是如何处理的

2022-08-03
1、社会保险各险种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按职工上一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工资性收入总额除以实际发放工资月数申报职工个人本结算年度(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下同)的月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应采取本人确认或公示等方式告知职工。 2、依据国家统计局的口径,职工工资收入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公布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职工工资收入超过上限部分,按照上限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下限的,按照下限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申报其缴费基数,对申报的缴费基数高于上限或低于下限标准的,由经办机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后统一调整。 南京市(除高淳区、溧水区,下同)2013年度(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参保企业和职工(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200元,上限为13678元。溧水区、高淳区参保企业和职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852元,上限为12820元。 据了解,参保企业和职工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均按照该标准执行。南京市及溧水区、高淳区灵活就业人员2013年度参加医疗保险的月缴费额按照2012年度标准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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