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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利用车(船)喷涂、张贴、张挂宣传品的,以及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进行宣传的,须经城市...
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照明设施损坏、断亮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夜景灯饰应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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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划的要求设置。并遵守以下规定:(一)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二)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三)安全牢固、完好整洁,无空置、无破损、无污迹和褪色;(四)使用低碳、环保、节能材料;(五)不得影响城市交通和驾驶安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擅自关闭、闲置、拆除、迁移、改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变更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市中心应严格控制设置广告牌、宣传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画廊等户外广告。确需设置的,须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设置,并按规定缴纳城市空间资源占有使用费,所收款项用于公益性广告的设置。广告牌、宣传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画廊等户外广告的画面应显示完整。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的,业主单位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进行修复。依法设置的广告牌、宣传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画廊等户外广告,因城市规划、建设以及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需要拆除的,应当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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