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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所使用的机具、设备(含特种设备)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其中非标设备在安装使用前应当自检及按照规定办理验收手续。...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实行工地临时试验室制度,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工作。对投资规模小、等级低、建设时限短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经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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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承担初步设计的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桥梁、隧道和高边坡防治等工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修改经审批或者核准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其责任依法进行赔偿,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三)未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或者未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代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降低工程质量及安全标准。
试验检测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试验检测活动;(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三)伪造或者篡改试验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试验检测单位违反计量认证管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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