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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案件中的原被告。2、赡养、赡养等案件中有义务的当事人。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3、在其他案件中,未出庭就...
一般民事诉讼案件,如果有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庭,当事人本人不得不出庭。但离婚诉讼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夫妻感情是否确实破裂是法院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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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代理人的原告不能出庭,否则他必须出庭。1、人民法院裁定允许起诉人撤回诉讼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2、起诉人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法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根据起诉人撤回诉讼。3、起诉人超过两人,部分人撤回诉讼,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的,应当暂停审理。被告归案后,应当恢复审复审必要时,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离婚案件当事人如没有特殊原因必须到庭。《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据此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应当出庭参加离婚诉讼。如果其确有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法院根据客观情况确认其是否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具体内容可以解读如下: (2)能表达意志的完全行为能力的离婚当事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不能表达意志的无行为能力的离婚当事人可以不出庭,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3)能表达意志的完全行为能力的离婚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但是必须向法院提交关于离婚内容的书面意见。 法律在原则规定外,允许有例外。对于不能表达意志的当事人,不仅可以不出庭,而且用不着提交书面意见;而对于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当事人必须要有是否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提交给人民法院。
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在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庭的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并非必须出庭。但是,离婚诉讼直接涉及当事人人身关系,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一项重要因素。而夫妻感情变化微妙,即便是有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无法体会和准确地表达当事人在特定环境下的意志变化。为维护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离婚诉讼当事人是否出庭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据此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应当出庭参加离婚诉讼。如果其确有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法院根据客观情况确认其是否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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