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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号)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7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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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修订)》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残疾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在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中,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1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七)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本人,因变更抚养关系造成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八)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离婚时离婚判决或者离婚协议未明确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父亲还是母亲一方单独行使的。 (九)一方已生育3个以上子女的。 (十)其他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
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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