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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中的债权可以转让,只要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就发生法律效力。 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可以依据债权转让协议,申请追加自己为申请人。追加后,案...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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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自己没有金钱可以给付,但现在有第三人愿意帮他给付,可是法院却已经把该债务以土地低价抵偿债权人了。现在债务人就想给付金钱,拿回土地。因为法院把土地以不合理的低价抵偿的,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债务人都不知道,直到执行完毕才通知债务人。在执行过程中,不仅强制执行的裁定书没有送达债务人,而且未经被执行人同意就把扣押的土地不经拍卖等程序就抵偿给债权人了,我能请求法律救济吗?向执行法院怎么提出,以什么方式和程序?!
1、债务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要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是在向法院起诉之后,根据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义务人依然拒不履行的情况下。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并非是否抵押的理由。如果材料齐全、真实、合法、有效,登记机构没有理由拒绝。 首先,法律及行政法规并未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时限,即并未要求当事人必须于抵押合同签订后多少日内; 或者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否则由登记机构拒绝受理,抵押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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