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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自愿放弃股权是股东法定的权利。按照在公司成立伊始订立的合同约定或者章程中事先规定好股东放弃股权的情形处理。《公司法》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
以减资方式退出股东身份,减资的程序必须合法,例如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减资决议,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登报及通知已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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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自愿放弃股权是股东法定的权利。按照在公司成立伊始订立的合同约定或者章程中事先规定好股东放弃股权的情形处理。《公司法》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隐名股东退股协议书有下列情形的,无效: ①订立协议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协议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协议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协议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协议,不需追认,协议当然有效; 2、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协议,该协议无效;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协议,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协议无效。 ②订立协议内容不合法,表现为: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无效;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无效;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协议,无效; 4、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协议,无效; 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协议,无效。但有两个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协议,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以减资方式退出股东身份,减资的程序必须合法,例如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减资决议,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登报及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已知的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应当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如果减资程序不当,很可能构成变相的抽逃出资,股东很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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