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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责任)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对医疗纠纷作出严重不实报道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调解机构)各区(市)县应当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并接受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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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责)卫生、公安、司法行政、财政、民族宗教、残联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的相关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促进医疗纠纷及时妥善化解。卫生部门负责实施、管理、监督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明确现场处置工作程序和方法,依法处理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财政部门应当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运行经费、补助经费、调解员补贴经费和专家咨询费等纳入财政预算给予保障。民族宗教、残联等部门应当在涉及民族宗教、残疾人的医疗纠纷中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置。
(保障措施)市和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医调委。医调委应当具有必要的工作场所、调解室和工作保障条件。医调委工作所需经费、调解员工作补贴、工作场所和设施等纳入保障渠道,由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遵循原则)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及时妥善、依法处置”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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