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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1、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1)该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双方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双方当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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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双方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3)双方当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1、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或当事人在本辖区办理过婚姻登记且有档案可查的;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5、当事人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 6、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1、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或当事人在本辖区办理过婚姻登记且有档案可查的;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5、当事人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 6、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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