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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人的责任我国票据法第49条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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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款凭证有法律效力。在发生纠纷时,汇款凭证可以作为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前后次序衔接。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当是票据上所载的收款人。持票人应当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需要强调的是,如果背书不连续的话,持票人当然也就不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持票人资格,造成权利行使的障碍。但是,如果持票人能够证明自己是合法权利人,仍可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法规定的依背书连续而承认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的制度,不过是为权利人设计的更为便利的权利行使途径,而不是对权利人的特别限制。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手对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依我国《法》第37条的规则,背书人须对其转让的收据负担保责任,即当该收据得不到承兑或许得不到付款时,由该背书人向持票人清偿被拒绝的收据金额以及该金额在必定时期的利息和法令规则的必要费用。这是法令为保证持票人的权力实现强加给背书人的。
汇票保证可按以下标准分类:(1)所有保证和部分保证。票据金额的全部保证是全部保证的票据金额的一部分保证是一部分保证。我国票据法不承认部分担保。(2)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单独保证是指一个人的保证,共同保证是指两个以上共同进行的保证。(3)正式保证和略式保证。前者是指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文件并由保证人签字的保证,后者不记载保证文件,只有保证人签字的保证。中国记载保证文章是绝对记载事项,因此中国票据法不承认微型保证的效力。(4)单纯保证和不单纯保证。前者是指不附加任何条件的保证后者是指附加一定条件的保证。保证不能附带条件,附带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因此,我国只有简单的保证,即使保证人有条件,也被视为未记载,简单的保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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