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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法律规定的程序有: 1、首先和送养人协商达成一致收养意见; 2、签订收养协议; 3、收养人带齐相关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
(一)被收养人条件 1、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不满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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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事实收养的当事人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凭收养公证书办理入户登记手续。 七类可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情况: 1、1992年《收养法》实施前形成的事实收养,按相关文件规定,由当事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后,凭收养公证书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 2、1999年4月1日前公民之间依法协议的收养,送养人与收养人已订立书面协议;符合原收养法有关收养人、送养人基本条件;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公证当事人和主要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收养协议和收养事实无争议。当事人可凭收养公证书到派出所进行户籍登记。 3、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查找不到父母、捡拾证明不齐全的弃婴(儿),可由收养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确认,街道、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并出具证明,经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询问登记后,到县级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4、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收养非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但未及时办理收养登记,又经县级计生部门批准生育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确认,街道、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初审后,由县级计生部门出具子女情况说明,再到县级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5、收养人不满30周岁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将弃婴(儿)送交当地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原收养人可与该福利机构签订义务助养协议,待收养人年满30周岁,且符合其他收养条件后,到县级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6、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年龄相差不满40周岁,但符合其他收养条件,如属于夫妻离婚或妻子死亡前共同抚养,现由男方抚养,可凭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民政部门证明)、其妻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县级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7、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无法办理收养登记的,如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已共同生活5年以上,且收养人具有抚养教育能力的,可向公证部门申请办理承担抚养责任公证,经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部门审批后,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为被抚养弃婴(儿)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如收养人无抚养教育能力,相关部门将动员其将抚养弃婴(儿)送交当地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抚养。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领认的,被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弃婴收养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复印件);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扶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包括年经济收入),并加盖村、镇、街道公章;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4、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6、大人、小孩2寸照片各2张,合影照片1张(2寸)。
(1)收养人应当向公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①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②收养申请书;③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及其复印件,包括已婚者提交的结婚证,未婚者提交的未婚证明,离婚者提交的离婚证明,丧偶者提交的配偶死亡证明;④收养人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家庭、年龄状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⑤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姻、子女状况证明;⑥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不孕(不育)诊断证明;⑦收养捡拾的弃婴、弃儿的,应当出具捡拾弃婴、弃儿的证明;⑧事实收养公证应当出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的证明材料;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应当提交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证明;⑩华侨收养的,提供华侨身份证明。(2)被收养人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当向公证处提交下列材料:①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②夫妻双方同意送养的意见书;③送养人婚姻状况证明及其复印件;④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子女情况和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⑤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子女的保证书;⑥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单方送养的,还需要提供对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书、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一方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⑦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或者出生证明及其复印件。(3)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的,应当向公证处提交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同意送养的书面文件。(4)孤儿的监护人送养的,应当向公证处提交下列材料:①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证明;②监护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③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④被送养人生父母死亡证明;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证明;⑥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或者出生证明及其复印件。(5)被送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送养的,应当向公证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①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证明;②监护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③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④被收养人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⑤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或者出生证明及其复印件。(6)被收养人有配偶的,应当提交配偶同意其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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