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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实收养是可以办理公证的。 2、当事人虽未履行法律手续,但其与被收养人已经形成收养事实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
要求解除事实收养关系,但是你的情况可以认定为事实上存在收养关系,可以向法院起诉,只要找到合适的户口落户地、户口和收养关系并不一定是紧密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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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人提供手续: ①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②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该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③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④组织作为监护人的,提交其身份证件(福利机构负责人)。 (3)被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同意被收养的书面的意见书; 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无效。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那么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收养关系是无效的。我国的《收养法》是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事实上的收养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或《收养法》施行之前有收养行为的,应当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补办收养登记;对收养行为有争议的,当事人可提请诉讼,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收养法》第二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要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被收养人如果已年满十周岁,必须亲自到场。收养必须办理收养登记因为收养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必须要求收养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这样便于登记机关对收养当事人收养意愿的真实性和收养人资格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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