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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收费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及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收费项目及标准规定和经济...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一)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二)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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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政府、企业等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收和利润三部分组成。(一)开发成本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中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建筑设计等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用。三、列入施工图预(决)计算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4、在住宅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宅配套设施同步的住宅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以及按照政府批准的住宅规划要求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5、管理费按本条(1)项1-4费用之和的2%计算。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集资金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二)税收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3)利润按不超过本条(1)项1-4费用之和的3%计算。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将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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