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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云龙区、九里区、贾汪区、泉山区、丰县、沛县、铜山县、睢宁县、新沂市、邳州市),江苏省徐州市工伤职工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一般工伤 1、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单位支付) 3、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单位支付) 4、康复性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工资福利(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月。)(单位支付) 7、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单位支付) 二、造成残疾的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24月本人工资 22月 20月 18月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本人工资90% 85% 80% 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
的工亡待遇标准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3、供养亲属标准配偶=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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