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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的,由有关机关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理。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六条地方性法...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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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应优先适用行政法规的规定。一、地方性法规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用公告公布施行的文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浙江省实施办法》不管是属于浙江省的地方法规还是属于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比如浙江省XX颁布的文件),前者的法律效力明显高于后者,前者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后者与前者相冲突、相抵触的部分无效,前者已经规定的部分,后者只能在前者规定的范围内去进一步细化,儿不能逾越,否则,超过部分无效。在处罚时,必须注明处罚依据的条款,前者应放在前面。另外违法与处罚并不是分开的,处罚是对违法行为所造成后果的救济。不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只规定了某某行为构成违法,而没有规定如何处罚。关于违法条款和处罚条款是你自己的理解吧。一个有效的法律违反,应该是包括条件、处理和后果。没有后果就不是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怎么会有没有“后果”的法律规范呢在在作出处罚文书时,必须先以上位法为依据。你可以这样表述: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浙江省实施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某某条和《浙江省实施办法》某某条款规定给予某某处罚。但应注意,后者必须不能与前者相冲突。
1、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2、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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