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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4...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4)撤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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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分立,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其中新设分立是原来的公司将财产全部分割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原来的公司解散。公司合并、分立,涉及公司解散问题;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属于公司事先规定的解散事由。我国《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公司出现这三种情况需要解散时,要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这主要是考虑保险公司的业务有特殊性,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保险公司的解散实行严格管理。
1、需要,公司在进行重组的时候就需要提交相应的材料,同时是需要进行备案的。 2、公司重组收购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备案。 3、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4、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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