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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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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变更,必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事项:我国《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规定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我国的《保险法》中没有区分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对其设立一律要求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这主要是因为保险业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关系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与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必须严格设立条件。
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分立,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其中新设分立是原来的公司将财产全部分割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原来的公司解散。公司合并、分立,涉及公司解散问题;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属于公司事先规定的解散事由。我国《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公司出现这三种情况需要解散时,要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这主要是考虑保险公司的业务有特殊性,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保险公司的解散实行严格管理。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变更下列事项之一,必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4、调整业务范围;5、公司分立或者合并;6、修改公司章程;7、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8、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同时,《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报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其任职资格。以上这些事项,都是涉及保险公司经营发展的重要事项。保险法规定变更这些重要事项要经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体现了国家对保险公司监管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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