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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的通知 (赣劳社养[2012]73号) 一、调整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标准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
按照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用人单位应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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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养[2008]15号): (1)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其丧葬费由1600元调整为3200元;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企业职工(不含退休、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在岗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退休(含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 (2)在职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由其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退休(含退职)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其退休前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2、《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遗属津贴制度,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 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具体是: (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三)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四)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 六、支付渠道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待遇由原支付渠道支付。 七、其他 本通知规定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适用本通知。 退职人员只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丧葬补助费。 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离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调整时间按机关离休干部调整时间执行。 本通知内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死亡待遇: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下列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1、丧葬补助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发给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四个月的丧葬补助费。 在火葬区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补助费。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一次性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4-32个月。 其中: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4个月;二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8个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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