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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
采用委托方式生产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等相关产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委托双方应当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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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许可证标注的生产经营地址外贮存食品的,应当在贮存食品3日前向原许可机关备案。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签订贮存、运输合同前,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除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其明、许可证和复印件,如实记录贮运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限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生产加工核准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生产加工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四)生产加工设备、设施清单;(五)设备布局平面图和工艺流程图;(六)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和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依法需要预先核准名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同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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