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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并留存其营业执照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复印件。...
食品摊贩经营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八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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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摊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范围或者场所内经营,距离厕所、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摊点距离鲜活畜禽、水产品销售点、宰杀点20米以上;(二)有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消毒、防腐、防蝇、防尘、防鼠、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和存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三)餐饮具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一次性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四)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无毒、无害、清洁,不得使用报纸、书刊、油印纸张和非食品专用塑料袋等不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五)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售货工具取拿食品,做到货、款分开;(六)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七)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八)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明。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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