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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计量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工商、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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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品、提供服务以量值结算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并以计量器具指示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结算量值与实际量值的偏差允许值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非定量的预包装商品的计量量值应当扣除全部包装物重量。在现场交易、即时清结时,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量值。消费者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和显示量值,并按新的量值结算。
生产、分装、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在包装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真实、清晰地标注商品的净含量。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净含量差值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生产、分装、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合理,不得违反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过度包装。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实施计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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