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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854号文件《关于设备和器具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新设备和器具...
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是指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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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是指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现在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也就意味着不再计提折旧,而是作为费用和粗粒;如果确认为固定资产,那仍然适用“本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下月开始计提折旧”原则。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出自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其可关注两点:1、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2、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第一句话,明确了该资产仍是企业核算的固定资产而不是低值易耗品或者直接进费用的办公用品,第二句话明确了不用分年度计算折旧而不是不再计算折旧。也就是说这两句话的关键几个字,限定了范围。因而个人的理解是,这类资产仍然按照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定的几个要素来进行判定是否属于固定资产,不应因5000元的价格对固定资产的判定产生实质影响;另外对于判定为属于固定资产的资产,仍然采用计提折旧的方式计入成本费用。举个例子:企业2014年2月购入电脑一台,价值4800元,企业按照准则判定其属于固定资产,则其分录为:借:固定资产-原值4800贷:银行存款4800借: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4800贷:累计折旧4800
1、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时,不需要备案。 2、三类固定资产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一是对六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是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三是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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