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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854号文件《关于设备和器具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新设备和器具...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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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所得税扣除是指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除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允许额外扣除的项目。如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二、扣除5000元和“三险一金”,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三、至于其他专项扣除,可以看看细则: 1、子女教育: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继续教育: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3600元或4800元定额扣除;大病医疗: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2、住房租金:根据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赡养老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个人所得税特别追加扣除(全称:个人所得税特别追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儿童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个特别追加扣除。是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之一。
现在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也就意味着不再计提折旧,而是作为费用和粗粒;如果确认为固定资产,那仍然适用“本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下月开始计提折旧”原则。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出自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其可关注两点:1、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2、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第一句话,明确了该资产仍是企业核算的固定资产而不是低值易耗品或者直接进费用的办公用品,第二句话明确了不用分年度计算折旧而不是不再计算折旧。也就是说这两句话的关键几个字,限定了范围。因而个人的理解是,这类资产仍然按照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定的几个要素来进行判定是否属于固定资产,不应因5000元的价格对固定资产的判定产生实质影响;另外对于判定为属于固定资产的资产,仍然采用计提折旧的方式计入成本费用。举个例子:企业2014年2月购入电脑一台,价值4800元,企业按照准则判定其属于固定资产,则其分录为:借:固定资产-原值4800贷:银行存款4800借: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4800贷:累计折旧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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