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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时,只能提供该企业重组、分立后承接的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可以提供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代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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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分红比例分配公司利润。分配利润是公司股东最重要的权利,也是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股东从公司分配的利润称为分红、分红或分红。公司只有补充损失,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才能将剩馀利益分配给股东。由此可见,公司向股东分配股息,必须具备这种盈余条件。公司法第35条:股东按实际支付的出资比例分红的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实际支付的出资比例预约出资。但是,除了所有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或者不按出资比例优先预约出资外。
根据国务院《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属于“本集体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规定及改制的规定和做法,企业资产全部出卖后,其资金在偿还内、外债务,补发职工工资,补偿临时工、合同工及工伤人员等各种经济补偿后,剩余的可以按出资多少、供献大小、工龄长短等因素量化分配到人。值得注意的是,此时的量化分配人员应否包括本企业以前的退休职工?或者还是否包括企业的临时工、合同工?是出现在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中量化分配(又叫股分量化)阶段,争议和矛盾较多的事。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者有之。 根据前面所述集体资产属于“本企业劳动群众”的规定,应该包括本企业退休职工,(已死亡一年以上的因失去主体而除外)。临时工、合同工除在遣散安置时应按规定给予以经济补偿(包括两金三险)外,不应再参与这种属于“本企业劳动群众”的所有权分配。这点,就是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国营企业以及和改制后已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根本不同的地方。 有的人不理解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分量化分配为啥不包括外来的临时工与合同工,道理很简单:此前在这个城镇集体企业做临时工或合同工,他们和这个企业是以合同的形式建立的劳动关系,企业拍卖解体,劳动合同自然终止。除按法律规定得到经济补偿外,其身份并不属于这个企业的“本企业劳动群众”,比如农村人员,他属于他所在的农村生产队那个集体的劳动群众,他对其集体土地和生产资料是有所有权的。这也是我国旧的经济体制所形成的,通过企业改制也正是要解决这些不合理的用工制度和所有制问题。从而实现全员劳动合同制。
公司分立后的债务承担方式为: 1、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的,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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